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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问题解答(第三期)
一、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结算方式如何选择?
答:境内居民在同一家境内银行通过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应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结算方式选择“电汇”。
二、如何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中的“合同号”和“发票号”?
答:外汇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需报送“合同号”和“发票号”管理信息的交易,申报主体应填写相应管理信息,若确无“合同号”或“发票号”,则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外汇局未规定需报送管理信息的交易,则申报主体无需填写相应信息,银行可不报送管理信息接口文件。
三、实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内部成员间外汇资金境内划转如何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答:经外汇局核准实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内部成员间外汇资金境内划转,付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付款银行应将《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统一申报在“909050集团公司成员间外汇往来划转支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集团公司成员间境内外汇划出”;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由收款银行报送《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四、境内居民之间在同一家境内银行内通过银行内部转账支付外汇款项或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款项,应报送《境内汇款申请书》还是《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结算方式如何选择?同时,《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结算方式又如何选择?
答:境内居民之间在同一家银行内通过银行内部转账方式(非“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结算方式)支付外汇款项或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款项,应报送《境内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结算方式选择“电汇”;同时,《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结算方式选择“其他”。
五、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6.1.3)中“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汇”校验是否为“必输项”?
答:应为“必输项”。
六、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其他”的含义是什么?
答:“收入类型”为非必填项。“其他”是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
七、汇发〔2011〕49号中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中境内收付单证所提及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银行印制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汇综发〔2010〕59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中第七部分:代码标准库-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八、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数据术语解释(49号文7.6.1)中“结汇用途”015是“个人”还是“同名划转”?
答:015代码预留,暂不启用。
九、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如何验收和联调?
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采用全手工方式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录入数据。但该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要求开发接口程序。银行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后,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要求组织对该银行的接口程序验收、消息传输系统与接口联调测试及系统上线准备工作。
十、汇发〔2011〕49号文中要求调整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何时启用? 银行新接口程序何时正式上线?
答: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和银行新接口程序正式上线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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