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汇发[2008]52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0月16日
【实施时间】2008年10月16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在国际收支统计框架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中资金融机构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制度,并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试行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月度统计报表。 二、本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 三、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八张(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2)。表三至表八所报数据为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各机构按月末内部折算率统计。 四、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月填报上述八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即没有开办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也要报送空表。 五、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7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下同)。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7日内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以下简称分局);分局收齐并汇总辖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报表后将原表(加具封面,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于月后8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于10月24日前报送2008年9月份的报表,分局应当于10月27日前将收齐并汇总的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各分局和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采取纸质报表(交换或邮寄)和电子报表(以excel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邮箱地址为 bopstat@mail.safe.gov.cn(外网邮箱),在京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外网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外汇局内部邮箱为 bop@bop.safe,分局通过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八、银行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填报机构代码(中资金融机构为4位金融机构代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构代码为7913,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为7912)+机构简称+表号(表一至表八)+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分局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分局代码(6位外汇局代码)+分局简称+表号(表一至表八)+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 九、本通知规定的“日”为自然日。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周六、周日除外。 十、对于试报中遇到的问题,中资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报送当期写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十一、各分局应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监督报表及时报送。各分局在转发本通知时,应通知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当地分局的渠道。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人:周国林、韩健;电话:68402446、68402373。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一: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样式(金融机构报送) 表四 外汇证券投资明细表(自营) | ( 年 月末) | | | 填报机构名称(盖章): | | 单位:万美元1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填报人电话: 复核人: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填报金额统一折算为美元,折算率以各机构月末的内部折算率为准。
2.债券分类中,政府类是指政府发行的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机构类是指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及政府机构担保的房贷抵押证券;公司类是指公司类实体发行的债券,含非政府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3.短期票据及债券包含短期票据及原始期限在1年内的债券。
4.长期债券是指原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
5.信用评级可采用标普、惠誉、穆迪等三家评级公司中任何一家评级。本统计报表采用标普评级符号作为标识,三家机构的评级符号对照表参见填报说明。各家评级不一致时,对于仅有两家评级结果适用较低水平,对于三家评级结果适用中间水平。 |
附件2: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报送主体 本报表报送主体为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中投公司等经批准可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 二、填报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表一~表二) (一)外汇资金来源统计记账方法说明 表一、表二的外汇资金来源按账面价值填列。 (二)表一与表二的逻辑关系说明 表二统计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的币种结构情况,表二“总计”项加总应与表一的“合计”项相等。 (三)填列“其它”项的说明 中资金融机构在填列表一、表二中的“其它”项时,须列明具体项目和总计金额,并对具体项目作简要说明。 (四)统计范围的说明 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来源统计包括境内业务和离岸业务。 (五)各项负债的说明 1. “各项存款”项下的统计不含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存款在“同业存放”项下统计。 2.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以下同)吸收境内机构的不规定存期、单位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外汇存款。 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不含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3.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内机构的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外汇存款。 4. 储蓄存款指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吸收的自然人(包括境内个人和来华人员)的外汇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个人通知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在个人以约定期限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息的外汇储蓄存款。 5. 信托存款是指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以信托方式吸收的外汇存款,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 6. 委托存款是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交付的外汇资金按照其要求和指定对象、用途代为运用和管理的存款。 7. 其它类存款是指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的除以上2~6中所列类别之外的各种外汇存款。 8. 境外存款是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从境外机构以及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吸收的各类外汇存款。其中,境外机构包括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政府及其他机构,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也在境外机构中进行统计。 9. 同业存放是指中资金融机构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境外联行或附属机构)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放在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款项。其中,境外同业存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不含境外联行或附属机构)存放的外汇款项。 10. 同业拆入是指中资金融机构从境内外其它金融机构(不含境外联行或附属机构)借入的短期外汇款项。其中,境外同业拆入是指从境外金融机构(不含境外联行或附属机构)借入的短期外汇款项。 11. 境外筹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借款、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以及在境外发行债务类证券等方式筹集的外汇资金。 12. 应付及暂收款指中资金融机构的各类应付款项、预提利息及各种暂收款项。 (六)各项准备指金融机构为各类外汇资产及或有负债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七)所有者权益指金融机构接受的外币资本和经营中形成的各项外汇资产权益,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八)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周转资金、与央行的外汇掉期交易以及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外汇掉期交易等形成的外汇头寸。其中,结售汇周转资金指金融机构为结售汇周转而用人民币运营资金购买的外汇。 三、填报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统计表的说明(表三~表八) (一)外汇资产统计记账方法说明 1. 表三和表四涉及“证券投资”项(包含持有到期证券及可供出售或交易项下证券)应以实际会计记账价值填列,涉及“境外衍生金融资产”项应以重估价值填列,其余资产项应以账面价值填列。其中,重估价值指证券或衍生产品合约对应的市场价值,如无法获得市场价值,则选用账面价值。 2. 表五和表六按表内注明相应价值填列。 3. 表七和表八统一按名义价值填列,名义价值指证券或衍生产品合约所对应的名义本金价值(notional amount)。 (二)各统计表间的逻辑关系说明 1. 表四“证券投资类型细分”的合计项应与表三“证券投资”项相等;表四“债务类证券”和“股本类证券”分别与表三的对应项相等;表四的债务类证券信用评级细分“合计”项应与“债务类证券”项相等。 2. 表五的重估价值“合计”项应与表三的“境外衍生金融资产”项相等。 3. 表七和表八信用违约掉期与债务抵押债券合计项加总应小于或等于表五“信用衍生产品(cds、cdo等)”的名义价值。 (三)填列“其它”项的说明 中资金融机构在填列表三~表八中的“其它”项时,须列明资产类别和总计金额,并对具体项目作简要说明。 (四)表三“外汇流动性资产”指期限在1年以内且非证券投资类的高流动性外汇资产,包括外币现金、存放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放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拆放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拆放中央银行、回购及逆回购、1年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款、1年内到期的贷款和垫款、1年内贷款减值损失准备等。 (五)表三“外汇长期性资产”指外汇证券投资及其它期限在1年以上的外汇资产。其中,证券投资中的股本类证券包含普通股、优先股、股票类基金及其它项目;证券投资中的债务类证券包含政府、机构、公司发行体发行的票据及债券。 (六)表三的“境外衍生金融资产”包括外汇衍生金融产品、利率衍生金融产品、信用衍生产品、权益性衍生金融产品和商品衍生产品。其中,外汇衍生金融产品包括外汇远期和掉期、外汇期权和期货以及其它汇率结构化产品;利率衍生金融产品包括利率互换合同、利率远期及期货、利率期权及其它利率结构化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包含信用违约掉期(cds)、债务抵押债券(cdo)等;权益性衍生金融产品包含股票及股指期货、股票及股指期权、权证等;商品衍生产品包括商品期货、期权及商品指数互换等。 (七)表四和表八中涉及的各评级机构长期信用评级符号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附件3: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分局报送一览表 报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注: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原表附后。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便利境内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段完成“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外商投资模块(以下简称“fdi模块”)全国推广上线运行的基础上,从2008年10月份起分别在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和浙江(含宁波)开始境外直接投资模块(以下简称“odi模块”)的试点运行。 odi模块涵盖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及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主要业务内容,延续了fdi模块的方式和特点,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实现了管理方式变革的平稳过渡,并确保了管理数据、统计监测和实际业务的准确性和延续性。根据odi模块在上述试点地区稳定运行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将odi模块在全国推广上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个人从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odi模块,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其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个人应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外汇局、银行通过odi模块为其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时已在外汇局登记在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和个人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数据补录入操作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然后,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odi模块继续办理后续的外汇业务。 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odi模块在全国上线运行的过渡期。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银行应当在该过渡期结束前,完成本地区所有既存境外投资项目已办理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的相关工作。 三、尚未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建立网络连接的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建立其办理业务的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连接※,并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 四、已完成上述网络连接及设备配备的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认真审核辖内银行上报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对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开通、业务员操作技能等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按验收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准入信息登记”操作。 五、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银行应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于2009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在为企业及个人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首先提醒和督促其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同时完成填报相关的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 六、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9年2月底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七、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银行应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规定,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上记录直接投资项下收付汇、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等情况。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分支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个人就odi模块运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 业务支持 | | | | | 010-68402467 010-68402520 | | | | | | | | | | |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数据补录入操作原则 一、目标:顺利完成系统odi模块的上线运行,实现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所有外汇业务从手工、纸质台账的办理方式向通过系统进行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方式过渡,最终实现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双向资本跨境流动都通过系统办理。 二、基本要求:对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直接通过系统odi模块相关业务功能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对于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均需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系统odi模块之后,才可继续通过系统odi模块为其办理其他后续的外汇业务。 三、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数据补录入的操作方法 (一)境内投资主体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时,外汇局业务人员应查询该项目所有的相关业务档案,先将境外项目截至申请日的最新状态存量数据视为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再把所涉境外投资外汇各个业务环节在系统中办理。例如,某投资主体a于2002年成立境外企业b,投资额100万美元,2005年增资200万美元,2007年又减资80万美元,2008年11月拟在境外成立一家新企业c并向外汇局提出资金来源审查申请。外汇局业务人员受理其此项申请后,应当先根据留存的业务档案将a截至当前投资于b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按照a投资设立b、投资额为220万美元(100+200-80)的存量结果,在系统中办理相应的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资金汇出核准及银行备案反馈等各项业务。随后才能通过系统为a办理投资c的资金来源审查程序。若留存业务档案不足以准确反映该投资主体截至申请当日的最新状态,外汇局应当要求投资主体补充相应的材料予以说明。通过系统odi模块办理完a设立c的资金来源审查后,应为a换发ic卡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二)对于因无新发生境外投资业务而未向外汇局提交新的业务申请的境外项目,各分局也应在过渡期结束前,通过查询所留存的业务档案,按照上述操作方法主动将辖内所有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数据补录入系统odi模块,并主动组织及时向相关投资主体换发ic卡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四、已存在的境外投资项目数据补录入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如实反映该项目截至录入系统odi模块之日的最新存量状态。 (二)已补录入系统odi模块的数据信息不影响该项目后续新发生业务通过系统的正常办理。 (三)未能完成相应数据补录入的境外项目,不得为其办理新的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以保持系统odi模块所记录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的一致性。 (四)对已完成补录入信息的境外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的后续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odi模块予以办理。 附件2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对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六、相关联网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40k字节,平均页面2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6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附件3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 一、对计算机设备的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或与其他外汇业务系统共用),保证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1024×768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二、对ic卡读/写设备的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采用ic卡联网操作。外汇局对每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发放ic卡,企业持ic卡在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物所办理相关业务。银行端需通过ic卡读/写器读取ic卡内企业信息,才能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需配备相应指标参数的ic卡读/写器,以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1、外汇局发放ic卡技术参数: ● m1卡; ● 容量为8k位eeprom; ● 每个扇区有独立的一组密码及访问控制; ● 每张卡有唯一序列号; ● 具有防冲突机制,支持多卡操作; ● 无电源,自带天线,内含加密控制逻辑和通讯逻辑电路; ● 数据保存期为10年,可改写10万次,读无限次; ● 工作温度:-20℃~50℃(湿度为90%); ● 工作频率:13.56mhz; ● 通信速率: 106kbps; ● 读写距离: 10mm以内(与读写器有关); 2、ic卡读/写器技术参数: 2.1、特性及功能特点 ·系统支持:windows98/me/nt/2000/xp、unix、linux; ·通过usb接口与pc机连接; ·支持单机/联网使用; ·可读写符合iso14443标准的各种射频memory卡和cpu卡; ·有完善、可靠的接口函数,支持访问射频卡的全部功能; ·读写器和射频卡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加密算法,同时卡和设备双向验证,通信错误自动侦测; ·防冲突,可同时处理多张射频卡; ·带有蜂鸣器、指示灯、led显示; ·静电放电、辐射、浪涌、传导、电快速瞬变脉冲群等抗扰度符合国家标准。 2.2、技术规格 2.3、软件要求 ·包括:演示程序,函数库,应用范例,驱动程序。 · 演示程序:提供windows环境下的演示程序; ·接口函数库:提供c、vb3.0/5.0、 delphi3.0、 vfp、pb5、unix、linux等环境下的接口函数库,带windows16、 32位动态链接库; ·应用范例:提供各种开发平台的应用范例,包括vb3.0/5.0、 delphi3.0、 vfp、pb5、unix、linux等; ·驱动程序:免费提供windows98/me/nt/2000/xp、unix、linux平台下的驱动程序。 附件4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本表格由试点地区分支行汇总辖内网点信息后填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网点代码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各银行网点所赋的十二位代码(六位地区代码+四位银行类别码+两位顺序码)。 3、业务权限管理员负责本银行网点的用户管理。各级外汇分支局在进行业务准入时需输入业务权限管理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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