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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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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3: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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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1:企业退汇支出时,银行支付款项是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还是从企业待核查账户支出?
答: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待核查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问题2: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是否需要通过外汇贷款专户?回款是指本金和费用部分还是全部回款?
答: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通过外汇贷款专户。贸易融资回款指全部回款。
问题3:有网点在办理某企业来料加工工缴费结汇环节,发现有客户提供的报关单工缴费金额与收汇金额差距较大,此种情况下银行该如何掌握?
答:对A类企业,银行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问题4:A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是否需要做特殊核查处理?
答:按照试点的政策法规,对A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无需做特殊核查处理。
问题5: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企业在收款后办理结汇时需要提供合同,但是因多种因素,企业无法提供与收汇金额完全相符的合同或发票,导致企业无法及时结汇。
答:《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A类企业办理收汇或结汇时,提供贸易便利化,无须提供合同或发票;而对于B类企业或C类企业须提供相关业务背景资料审核。
问题6:核销制度改革后,12月1日之前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沉淀的余额(如改革前因额度不足不能转出等原因)应如何处理?对于12月1日前入待核查账户但未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银行是否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答:试点地区A类企业12月1日前待核查账户沉淀资金的结汇或划转业务,可凭国际收支申报单证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试点地区B、C类企业则需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银行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问题7:贸易外汇收入在结汇或划转时,银行要根据企业不同分类审查相应单证和申报凭证,那么,贸易外汇收入在收汇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是否也要根据企业不同分类审查并留存相关单证?
答: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无需查询企业分类及审核相关单证。在结汇或划转环节,银行应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对不在名录企业,不得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当在及时通知该企业办理名录登记。
问题8: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要求“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开证时是不需要填写支出申报单证的,而是在付款/承兑时填写。那么这里指的是企业需要在开证时提供一份盖章的空白支出申报单证吗?
答:金融机构仅需在实际付汇时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开证时应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审核,无需提供盖章的空白支出申报单证。
问题9:货到付款项下的A类企业进口付汇,若企业只提供合同,是否还需要提供进口报关单信息以用以国际收支的申报?
答: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的进口报关单号码应由企业自行填写,银行无须核对报关单。
问题10:企业办理提前购汇,银行在受理时是否需要审核相关凭证?企业可否提前将购汇资金转至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同性质账户中?
答:企业在办理提前购汇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购汇后可直接划转至其经常项目账户,同时可以将资金划至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同性质账户中,在企业实际用于支付时,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其相应单证。
*企业报告
问题11: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到期后,是否需要对报告进行删除?
答:贸易信贷等各类报告到期后均不需要做删除或注销处理。
*其他
问题12:货物贸易外汇政策是否适用跨境人民币业务?如B类企业是否需要核注额度?C类企业是否依照登记管理等。
答: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试点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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