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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 准备工作的问题解答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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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2: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
准备工作的问题解答
(第一期)
一、如何报送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
答:(一)境内银行应积极向客户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知晓报送境内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信息的义务。
(二)对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境内居民应主动告知银行,并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
(三)境内银行在收到境内居民提交的境内收付款凭证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如何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合同号”和“发票号”?
答:《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合同号”和“发票号”为必输项,如果确实没有对应的“合同号”或“发票号”,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三、境内银行如何办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答:(一)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4]140号)执行。
(二)18家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当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三)除上述18家银行以外的境内银行总行应向所属外汇局提交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进行备案,并由分支局存档,分局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做好辖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的登记工作,并按要求汇总报送至总局国际收支司,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四、如果机构和个人购汇后直接支付给境内银行,此类数据是否需要作为本接口中的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
答: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购汇后,将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内银行,此类数据视同用人民币购汇后进入机构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纳入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例如国内外汇贷款和外债转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债务人可能在银行购汇后直接将外汇支付给债权银行,应作为外汇账户内购汇报送。其中,“外汇账户账号”应填写入账的银行账户账号,“外汇收款人名称”和“外汇账户开户行”两栏的信息应与办理该笔购汇的银行名称一致。
五、银行总行如何做好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不含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系统上线准备工作?
答:银行总行在完成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后,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中规定的银行上线流程,向外汇局申请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等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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