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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问题解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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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2: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问题解答(第二期)
 
一、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是否需要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
答:境内银行报送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要求,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而境内申报主体在填写纸质凭证时无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或“(JW)”字样。其中,(JN)、(JW)均为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二、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银行是否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境内申报主体”包括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即银行在报送境内非居民申报主体涉外收支基础信息时也需在对方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
三、此次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是否包括境内居民的境内外汇同名划转?
答: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包括行内划转和跨行划转),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应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给外汇局,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内居民外汇同名转出”;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四、客户以在A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然后将外汇从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汇入至自身在B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是否需要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如果需要报送,是A银行报送还是B银行报送?A银行或者B银行报送时如何获取对方银行账户信息?
答:客户在A银行购汇后,通过A银行的临时性账户划转至该客户在B银行的外汇账户,此类数据不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此类交易应参照上述第三条按境内居民同名划转办理。
五、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范围是什么?
答: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三条和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2.1.4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采集范围规定,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范围包括:机构将其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将其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用人民币购汇后进入机构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四中关于机构和个人购汇后直接支付给境内银行,此类数据外汇局将进一步研究,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2、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2.3   数据接口原则“接口数据所有金额都只保留到个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的要求,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不足0.5美元,银行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六、客户以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银行临时账户后再对境外支付、境外外汇资金汇入后直接结汇进入客户人民币账户,是否需要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
答:客户以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银行临时账户后再对境外支付和境外外汇资金汇入后直接结汇进入客户人民币账户,不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结售汇金额分别申报在“购汇金额”和“结汇金额”项下。
七、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管理信息中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是银行联系人还是客户信息?
答:客户、银行经办人信息均可。
八、账户内结售汇业务发生冲正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经报送的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业务发生冲正,银行应当删除已报送的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若冲正后的正确结售汇业务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范围的,应重新报送。
九、涉外收付凭证银行能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进行调整么?外汇局有何规定?
1、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纸张大小及颜色印制相应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2、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的规定:
一是根据其自身业务需要,在单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保持协调。
二是银行可在单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单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十、关于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中结汇用途数据术语解释和数据字典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7章管理信息数据格式7.6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7.6.1数据术语解释和7.6.3数据字典表述不一致,以7.6.1数据术语解释为标准。
十一、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49号文5.2.3)中“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校验与数据术语解释不一致,应执行哪一个?
答:应以数据术语解释为准,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数据字典中“汇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的校验内容互换。
十二、汇发〔2011〕49号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第1章前言1.2接口规范说明三具体调整内容中“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还是“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答:应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十三、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如何备案?
答: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含外汇管理部)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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